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长城沿线设立保护标志。设立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长城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