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长城沿线设立保护标志。

设立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长城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