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市域长城保护规划。

长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对象、保存现状、任务目标、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边界和保护措施等内容,明确长城及其周边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指标和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本市长城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