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组织开展本市长城资源调查,并建立长城档案。

对资源调查中新发现的长城点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国务院文物部门认定并公布。

市文物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园林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开展长城相关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编制遗产名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