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第八条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编制或者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编制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事项。在本市销售、登记、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与产品目录载明的信息一致。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小型化、轻便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