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在产品目录内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