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乘员头盔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乘员头盔等产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