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情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