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非机动车内部管理制度,做好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