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与服务的相关标准、目录及规范;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对违反章程或者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采取行业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