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