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关步行绿道、滨水步道通行规定的,由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