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