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下同)实施总量调控。

市交通部门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资源、市民出行需求等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管理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建立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实行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对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立质量检测、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以及行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机制;

(四)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禁止停放区域,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

(五)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