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初次投放或者增加投放车辆的,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部门备案车辆投放方案和相关信息。
(二)按照要求将车辆投放动态数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数量、运维人员、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车辆停放位置、电池状况等信息,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
(三)投放的车辆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具备唯一性编码;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依法申领、悬挂专用号牌,实行集中充电、分散换电模式。
(四)运用数智技术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通过客户端告知承租人安全提示、车辆允许停放和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六)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七)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
(八)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和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
(九)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预付金存入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对信用良好的承租人可以适当降低或者不收取押金;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十)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