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利用非机动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和车辆管理制度及信息档案,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