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第三十六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停放、放置以及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