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将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并督促电动自行车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上传相关安全监测数据。

电动自行车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充电换电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巡查、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要求上传安全监测数据。建设、运营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使用单位合作开展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设施安全监管责任、升级改造条件等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使用单位在日常安全巡查中发现充电换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与建设、运营单位合作开展业务的,按照协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