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维护工作,对违法停车行为依法予以劝阻、制止、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