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安全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加装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四)改装、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照明装置、高分贝喇叭等装置或者设备;(五)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禁止销售拼装或者违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驾驶拼装或者违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