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安全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非机动车限速、禁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