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保持车辆的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三)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四)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