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安全第二十三条有效驾驶已登记并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破坏;(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行驶证、号牌。禁止伪造、变造、买卖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