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驾驶已登记并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破坏;

(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行驶证、号牌。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