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安全第二十一条有效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二)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三)人力三轮车;(四)畜力车;(五)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畜力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禁止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以及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装置、工具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