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畜力车;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畜力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禁止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以及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装置、工具上道路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