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带牌销售、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