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的生产者应当为有关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安全管理活动依法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共享相关安全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