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电池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鼓励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池。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处置。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