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四条有效下列非机动车经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并取得牌证的人力三轮车等其他非机动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