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非机动车经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并取得牌证的人力三轮车等其他非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