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第十一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电池超过生产日期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停止使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安全性评估网点,并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电池安全性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