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电动自行车电池超过生产日期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停止使用。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安全性评估网点,并向社会公布。

电动自行车电池安全性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