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九条有效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