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