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八条有效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作人民来信处理,并告知相关代表:(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范围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