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五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