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