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