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应当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