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四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八条有效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要求重新办理的意见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