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四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确实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但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