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加强永定河流域城乡生活污水治理。

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管控机制,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措施,防止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