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十一条有效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永定河流域农业清洁生产的指导、推动和监督,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流域禁止水产养殖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