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永定河流域农业清洁生产的指导、推动和监督,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流域禁止水产养殖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