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永定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永定河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