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在永定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