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永定河保护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和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的协同,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落实全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