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永定河保护工作,将永定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永定河保护工作。

永定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落实永定河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