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永定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措施。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