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划的要求,在永定河流域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措施,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