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洪安全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永定河流域开展下列活动:(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