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在永定河流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