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四条有效市水务部门编制防洪排涝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等要求,明确永定河防御洪水安排以及河道、水库、蓄滞洪区、排涝工程等建设要求。流域的开发建设、基础设施更新、内涝治理等活动,应当统筹考虑永定河的防洪标准和行洪能力,符合防洪排涝规划确定的防御洪水安排以及相关防洪要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